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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赖小波、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小波,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赖小波,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仲裁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赖小波返还购车款11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运费6000元,并将5辆电动车自行拉回。二、被申请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赖小波租金损失(自2015年5月起至被申请人将5辆电动车拉回之日止,按每月1500月标准计算)。三、被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赖小波赔偿店面装修损失5000元。四、被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赖小波支付本案仲裁费9681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974.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赖小波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昌市马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多数银行无开户信息,仅个别银行存款余额极小,其余账户存款为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鉴于上述财产调查结果,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保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