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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献普与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献普,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152号原告罗献普,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金竹路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祝芳,乡长。出庭行政负责人张舍明,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周力,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法定代表人暨军民,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瑜,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胜,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献普因与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献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献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献普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钟雪丹代理审判员  郦东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2016)浙07行初152号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