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于1995年4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流氓被如皋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盗窃,于1995年11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1996年5月16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0年11月30日假释;因盗窃,于2011年8月3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于2011年9月撤销假释,于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2月19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68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退赔未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五十四元四角,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其向公安机关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发还被害人张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以要求法院再次从宽处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刘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宇审 判 员 顾峰峰代理审判员 黄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