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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钟雨江与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雨江,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279号原告:钟雨江,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附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86668C。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勤,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雨江诉被告奥园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雨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雨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雨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雨江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