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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郝致、安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致,安钢,王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193号申请人:郝致,女,1970年2月13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安钢,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王译,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致与被申请人安钢、王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译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北路3号上河原著小区26号住宅楼1单元26091号的房屋,为此,担保人郝兵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39号园丁小区5-3-3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进行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郝兵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39号园丁小区5-3-3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