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小彬与王世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彬,王世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徐贵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070号原告:刘小彬,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王世宝,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负责人:张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贵福,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津榆支路40号。负责人:左敬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小彬与被告王世宝、徐贵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小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刘小彬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世宝、徐贵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刘小彬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小彬负担。审判员 段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