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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与杨银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杨银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1658号原告: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高洋工业区阳下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617897X3。法定代表人:王桑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毅,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银教,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后案由变更为借用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毅、被告杨银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银教立即腾空址在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池塘、管理房并交付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执掌。事实与理由: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一块址在云霄县××下村用于工业用途的土地,面积116463.89平方米,并于2005年办理了云国用(2005)第013983号、云国用(2005)第0139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因杨银教的弟弟在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上班,杨银教通过其弟向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借用厂区内的一口池塘。双方于2010年签订一份协议,后因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双方又于2012年7月9日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口头通知杨银教搬离厂区,杨银教拒不履行退出义务,2016年7月26日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杨银教搬离,杨银教拒不履行。杨银教辩称,1.2014年7月前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口头通知杨银教,如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搬离厂区,其本人愿意搬离,而且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员工用锄头撬开其池塘水闸,导致池塘内大量养生鱼因缺氧死亡;2.2016年7月26日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答辩人搬离厂区,但当时答辩人正在云霄县中医院住院,有出院记录为证;3.答辩人六年来在池塘投入大量资金,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应对其加以赔偿。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告知函各一份。杨银教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照片各一份。本院依法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如下:杨银教对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杨银教对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告知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告知函无意义,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已提前告知杨银教搬离厂区,故本院对告知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对杨银教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杨银教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杨银教提交的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照片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杨银教向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借用厂区内的一口池塘。双方于2010年签订一份协议,后因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双方又于2012年7月9日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26日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函)通知杨银教搬离厂区,杨银教至今拒不履行。本院认为,杨银教向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借用厂区内的池塘及管理房,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赁协议》第七条:“退出时,乙方(杨银教)必须无条件,在一个月内全部退出,但甲方(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对杨银教的退出进行明确约定,杨银教在收到告知函后未在一个月内搬离厂区属违约,现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主张判令杨银教腾空并交付址在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池塘、管理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立案时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虽与杨银教签订《租赁协议》,但该协议约定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不收取场地租赁费用,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故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与杨银教签订的协议名为租赁协议,实为借用协议,本案案由依法变更为借用合同纠纷。综上所述,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主张判令杨银教腾空并交付址在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池塘、管理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杨银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腾空址在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池塘、管理房并交付漳州大众兴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银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育玲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