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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黄丽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丽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刑更623号罪犯黄丽军,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拉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丽军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小 红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尼玛央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