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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邹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涛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25号罪犯邹涛,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嘉兴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衢龙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