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建新与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新,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高建新。被执行人杨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新与被执行人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高建新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建新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9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