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舒鑫与上海横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舒鑫,上海横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168号申请执行人罗舒鑫,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上海横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罗舒鑫与被���上海横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2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舒鑫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横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交通损失费1,14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23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