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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时光修与平邑卞桥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光修,平邑卞桥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时光修,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卞桥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时光修与平邑卞桥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邑卞桥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