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作刚与战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战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73号申请人:生吉珍,女。申请人:王冬梅,女。申请人:王大伟,男。申请人:王雪梅,女。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允平,男,系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战智胜,男。本院在执行王作刚与战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本院(2007)瓦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为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四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本院(2007)瓦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及王作刚死亡证明。经审查,王作刚与战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了(2007)瓦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战智胜欠原告王作刚10万元于2007年9月10日前一次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575元由被告战智胜承担。根据原告王作刚的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07)瓦执字第1229号。王作刚于2015年11月8日死亡。其继承人妻子生吉珍、女儿王冬梅、王雪梅,儿子王大伟。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为王作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申请变更(2016)辽0281执恢47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为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2016)辽0281执恢473号案件执行申请人为生吉珍、王冬梅、王大伟、王雪梅。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雪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