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执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居民委员会与黄鑫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居民委员会,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00241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法定代表人:林兆玉,主任。被执行人:黄鑫,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十一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