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锡善与孟克巴依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善,孟克巴依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善,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执行人孟克巴依尔,男,柯尔克孜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锡善与被执行人孟克巴依尔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14000元、诉讼费3150元、执行费1610元、其他费用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4201执1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喜 买 尔审判员 敖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