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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凌国禄诉被上诉人宏伟区曙光镇腰乐屯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国祥,凌国禄,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腰乐村村民委员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国祥。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国禄。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腰乐村村民委员。负责人:邹广鑫。委托代理人:庄严,律师。上诉人凌国祥、凌国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国祥、凌国禄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腰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腰乐村委会)的负责人邹广鑫、委托代理人庄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腰乐村委会主张的返还土地、补交承包费问题应与凌国祥、凌国禄主张的给付果树培植费问题一并解决。原审法院就果树培植费问题仅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评估,未向凌国祥、凌国禄释明不申请评估的法律后果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00元(凌国祥预交582.00元,凌国禄预交582.00元),退还上诉人凌国祥、凌国禄。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张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