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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伟珠与邵光华、郑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珠,邵光华,郑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伟珠。被执行人:邵光华。被执行人:郑岳丽。申请执行人石伟珠与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伟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石伟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邵光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系列案件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石伟珠申请(2016)浙1123执16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