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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与宝应县曹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宝应县曹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544号原告: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启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该公司职员。被告:宝应县曹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曹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宝应县曹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扬州杰嘉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