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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德祥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德祥,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1213号原告:陆德祥,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潜山县。被告:陈林,男,1980年5日1日出生,农民,住潜山县。原告陆德祥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德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德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陈林偿还原告借款39450元及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5年9月7日至付清之日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林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7日补写一张9450元的借条。另于当日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2分。该款分文未付。被告陈林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出具借条两张。一张写明借款9450元,另一张写明借款3万元、利息2分,2015年前还清。该两笔借款一直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陆德祥与被告陈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但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利息2分”并没有确定是年利率标准还是月利率标准,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德祥借款39450元,并承担其中3万元自2015年9月7日至付清之日按照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陈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小宁审 判 员  赵 虎人民陪审员  储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