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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先军、夏绍慧与虞咪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军,夏绍慧,虞咪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06号原告:张先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夏绍慧,女,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咪妮,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军、夏绍慧与被告虞咪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军、夏绍慧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咪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军、夏绍慧撤回对被告虞咪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先军、夏绍慧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戚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