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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爱与被告杨某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爱,杨某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836号原告:张某爱,女被告:杨某宁,男原告张某爱与被告杨某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