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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唐功明与罗开其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功明,罗开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唐功明,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被执行人罗开其,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功明与被执行人罗开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开其在银行无存款,农村中的房子不适宜处理,家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