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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宝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0224XXXX。法定代表人:刘申宝,系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现住扶余市。上诉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陈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处理。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