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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字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顾建均与陈辉、毛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均,陈辉,毛海军,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字3683号原告:顾建均,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毛海军,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周霞,女,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原告顾建均与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建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毛海军与被告周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7日,被告陈辉、毛海军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同时约定每逾期一天承担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毛海军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辉、毛海军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均未应诉答辩。原告顾建均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陈辉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陈辉、毛海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3.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被告陈辉、毛海军向原告出具的收条。4.被告毛海军、周霞的婚姻登记信息。经庭审质证,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并在卷佐证。据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毛海军与被告周霞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6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13日登记离婚。2014年7月7日,被告陈辉、毛海军共同向原告顾建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毛海军农业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各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建均人民币30000元,借期自2014年7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每逾期一天赔偿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收到载明所借款项已收到。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辉、毛海军均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经追要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建均与被告陈辉、毛海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所折合成的年利率超过了24%的上限,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陈辉、毛海军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数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霞与被告毛海军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虽然已离婚,但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毛海军所欠原告的借贷之债应认定为其与被告周霞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有共同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顾建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4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陈辉、毛海军、周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黄素兵代理审判员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