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秀凤与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秀凤,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167号申请人:周秀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府前路5号。法定代表人:戴国建。申请人周秀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如东黄海金刚石有限公司以牌号为“苏F×××××”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苏F×××××”吉姆西-赛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苏F×××××”塞纳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秀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