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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小均与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均,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414号原告:何小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陈利锋,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负责人:何国信。委托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小均与被告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何家山头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均的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被告何家山头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鲍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小均诉称:2013年,被告因修筑环山公路雇佣原告及其拖拉机运输作业,并约定报酬按工时结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2107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输工时费21070元。被告何家山头村委会辩称:对原告诉称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运输工时费计算标准偏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为修筑村环山公路雇佣原��及其拖拉机进行运输作业,并约定报酬按天结算,部分工时按车次结算,由村委员会委员何立光、何拥军负责记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工时费21070元,被告方负责人何国信、具体经办人何立光、何拥军在记工单上及汇总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记工单、汇总工资清单等证据证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劳务作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运输劳务费210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运输劳务费2107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运输劳务费计算标准偏高,但未提交证据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原告何小均运输劳务费210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依法减半收取163.5元,由被告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五日书记员  应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