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书昌与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昌,张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62号原告:郑书昌。被告:张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昌与被告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下协商,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昌撤回对被告张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