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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书昌与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昌,张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062号原告:郑书昌。被告:张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昌与被告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下协商,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昌撤回对被告张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