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林杰与戴兰、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戴兰,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林杰,男,1937年6月27日出生,退休教师,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戴兰,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付杰,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与戴兰、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张传海审判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