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祁文成诉谷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成,谷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59号原告祁文成,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塔龙滩村村民。被告谷德强,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周庄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韩义、吴学文,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成与被告谷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文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文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祁文成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