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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祁文成诉谷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成,谷德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59号原告祁文成,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塔龙滩村村民。被告谷德强,男,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周庄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韩义、吴学文,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成与被告谷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文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文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祁文成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