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5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范愈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华,范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新华。被执行人范愈祥。陈新华与范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范愈祥归还陈新华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支付利息126万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履行。若范愈祥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陈新华有权就总额301万元扣除范愈祥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陈新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范愈祥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40元,由范愈祥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本市虞山镇藕渠太平街金枫家园25幢604房地产,但是该套房地产设定了抵押贷款且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未能查获���执行人名下苏E×××××长安牌小型汽车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303044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不便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