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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光、王远东诉被告董雷雷、王凌民间接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王远东,董雷雷,汪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3民初2646号原告:王光,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王远东,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董雷雷,男,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岭沟乡。被告:汪凌(玲),女,农民。住所地:同上。与董雷雷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光、王远东诉被告董雷雷、汪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王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承包沙场资金紧张,于2014年5月29日向两原告借款16万元。期间,被告偿还8万元,尚欠8万元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二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雷雷为承包沙场于2014年5月29日向二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9日,借款利息3分。被告董雷雷向二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案外人董仁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董雷雷已经偿还借款8万元,尚欠借款本金8万元未能如期偿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被告董雷雷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期满前原告可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董雷雷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为证,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董雷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董雷雷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系合同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董雷雷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分即年利率36%,超出法律规定。被告董雷雷应在年利率24%范围内承担借款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雷雷、汪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光、王远东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9日始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和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董雷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