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涂振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振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振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振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涂振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振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涂振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韩某1等人砍伐了容县某镇某村某队覃某户位于该队某山场的巨尾桉、马尾松、杂木等林木601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66.91立方米。二、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涂振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韩某1等人砍伐了容县某镇某村某队张某户位于该队某山场的马尾松、杂木等林木224株。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30.86立方米。综上,被告人涂振祺无证砍伐林木共825株,立木蓄积共97.77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振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涂振祺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涂振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人覃某、张某、韩某1、韩某2的证言,合同书、协议书、容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振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涂振祺滥伐林木97.77立方米,属数量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涂振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涂振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振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清松代理审判员  梁XX人民陪审员  窦红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