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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海建与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海建,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海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元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彩霞,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海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兴旅导游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美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华琪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崇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