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殿华、周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彭殿华,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朱卫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殿华。被执行人周娟。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殿华、周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娄仲裁字(2015)28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执行的娄仲裁字(2015)28号裁决即娄底市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殿华、周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