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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ⅹ申请执行林ⅹ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ⅹ,林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ⅹ,女,1967年2月23日生,彝族,住蒙自市ⅹⅹ小区ⅹⅹ街ⅹⅹ号。被执行人林ⅹⅹ,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蒙自市天马建材市场ⅹⅹ幢ⅹⅹ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ⅹ与被执行人林ⅹ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执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林ⅹⅹ欠申请执行人王ⅹ借款本金人民币1690000元及利息556180.18元(该利息自提供每笔借款的次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5月5日止),从2016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被执行人林ⅹⅹ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执行费24987元由被执行人林ⅹ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4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