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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科宁路777号(汉德森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8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12楼,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网科研产业(南京)基地A、C标段LED灯具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若争议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约定。因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方,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科宁路777号(汉德森科技园),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纠纷解决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