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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仲权毛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坑仲权毛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蔡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坑仲权毛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谢柳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坑仲权毛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与房管部门等机构进行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39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买卖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买卖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