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秦通富、唐永红、秦恒益、袁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通富,唐永红,秦恒益,袁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秦通富,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永红,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秦恒益,男,汉族,住岳池县同兴镇。被执行人袁光碧,女,汉族,住岳池县同兴镇。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通富、唐永红、秦恒益、袁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通富、唐永红、秦恒益、袁光碧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