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星模具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陈志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紫星模具加工厂,陈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星模具加工厂,住所在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大林村陈庄组。法定代表人朱宗洲。被执行人陈志友,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紫星模具加工厂申请执行陈志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池有栓依据本院(2012)浦江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在执行(2012)浦江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友的身份信息有误,因此导致本院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星模具加工厂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