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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范泽民与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孙宝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泽民,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孙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范泽民,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范泽民与孙吴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孙宝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