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399号原告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张红举,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6元,减半收取3178元,由原告高唐县合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