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蓝景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国荣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蓝景旅行社有限公司,李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景旅行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锦龙路29号V派空间18-4,组织机构代码68393336-X。法定代表人聂建国,重庆蓝景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国荣,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蓝景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国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诉讼费530元。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恢2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