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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4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统山与丰广标、许恒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山,丰广标,许恒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308号原告:王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广标。被告:许恒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统山与被告丰广标、许恒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统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统山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王统山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