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悦旋、王晶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悦旋,王晶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056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郝悦旋。被告:王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悦旋、王晶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悦旋、王晶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