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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4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滨,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09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滨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故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0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