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2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龙,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1)运盐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晓红审判员 薛青岩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鹏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