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兴炎与周荣枫、陈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炎,周荣枫,陈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周兴炎,男,194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周荣枫,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鼓楼区。被执行人陈书娟,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周兴炎与周荣枫、陈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