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嘉琦与兰州公交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琦,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纵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11号原告:张嘉琦,男,委托代理人:张春兰,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鸿,女,委托代理人:黄赟,女,第三人:甘肃纵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泽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嘉琦与被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纵横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嘉琦于2016年10月25日以因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嘉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嘉琦承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