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纪敏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纪敏,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超与纪敏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敏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定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