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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超与纪敏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纪敏,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超与纪敏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敏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定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