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3执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晓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波,佟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57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波,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佟立彬,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晓波与被执行人佟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8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晓波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佟立彬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晓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08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中平审判员  康占北审判员  马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鑫 关注公众号“”